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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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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本站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 :2017-04-13 浏览:742

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章程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会名称: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九江市范围内从事鄱阳湖大闸蟹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内及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共同打造鄱阳湖大闸蟹的品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九江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九江市开发区恒盛科技园18号楼1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四、开展行业内及国内外的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等;

五、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优化大闸蟹养殖环境,促进大闸蟹养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六、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含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议案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退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会和鄱阳湖大闸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受到国 家法律制裁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至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前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至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至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没有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至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至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