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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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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作者:本站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 :2017-04-13 浏览:858

第1章 总 则

第1条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鄱阳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鄱阳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实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中的自律企业是指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固定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制度,信誉度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销企业。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自觉模范地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鄱阳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质量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买卖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严格遵守本自律公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服务;提倡企业会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切实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1、不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鄱阳湖大闸蟹,杜绝各种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现象发生。

2、不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性竞争。

3、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凡已有本协会会员经销的,不得有同行恶意竞争,败坏行业形象行为。

4、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鼓励企业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鄱阳湖大闸蟹及其相关联产业。

第九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1、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并做到在产地完成一蟹一防伪工作,严禁蟹标分离。

2、不伪造、买卖鄱阳湖大闸蟹专用标志,不在蟹体或包装物上使用与专用名称、专用标志相近、或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标识内容,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3、企业应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做到统一店招、统一防伪标识。

4、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企业在实体店或网络销售,不得以低价进行倾销。

5、企业在销售点(专卖点、饭店、超市)上柜销售的每只大闸蟹必须佩带由协会统一制作,或以本企业商标名的防伪标识(但不能以鄱阳湖大闸蟹出售),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使用专用标识。

6、鄱阳湖大闸蟹销售实行直供和专卖为主的经营方式。

7、严格规范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行为,确保二级市场的有序性。

8、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等级自觉交纳年度会费。

9、每年9月底前应将本企业销售网络(详细销售点地址)报协会备案,以便协会对外宣传公布,如不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负。

10、在养殖和销售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在年度销售结束后,以备份形式上交协会备案。

11、自律企业及集中中转地应保证网络管理系统的完好,每笔交易完成后做到及时刷卡,刷卡后应立即上传相关数据。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对模范遵守国 家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九条第4项,以低价进行倾销,扰乱市场的;违反第九条第10项,销售过程中不做台帐记录的;各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

2、 违反第九条第1项,一蟹一防伪,蟹标分离的;违反第九条第2项,伪造、买卖鄱阳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违反第九条第5项,在销售点经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部份或者全部没有佩戴协会统一制作的防伪标识的;各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屡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市相关部门,取消其产品保护资格。

第十二条对发生投诉和被媒体曝光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凡发生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相关企业应在十五日内,自觉接受协会和有关部门对所涉事项进行的调查和核实。

2、经调查核实,相关企业确系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协会将根据所涉事项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除依据本公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处理外,还将责令相关企业在被告知违规事实和违约责任后,十五日内自觉向相关受损者作出相应的赔偿,并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协会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的,相关企业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收购、经销鄱阳湖大闸蟹商户和本协会推荐产品的经销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代表(签字):

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经销企业法定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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