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鄱阳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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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 :2017-04-24 浏览:1008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单位名义开展的财务活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部财务司的要求,我会在零余额账户核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基本户核算资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1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要以预算管理为中心,会计核算为基础,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秘书长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1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财务报告、报表等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首要责任。副秘书长对分管的工作中涉及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也负有责任。秘书长领导会计人员和单位其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 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业务学习,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在办公室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或会计师以上职称。
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管理贯穿于预算运行的全过程,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重点,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以“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在预算管理中,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预算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本年度的预算收入和支出;上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落实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处室(中心)应强化沟通协调,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每年下半年办公室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测算单位人员和公用基本支出数,并将各业务处依据下年度工作计划测算的财务预算数汇编成单位年度“一上”部门预算建议,经秘书长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一下”控制数,编制“二上”部门预算再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预算编制要真实可靠、科学合理。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预算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各处室(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安排,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表。各处室(中心)应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证支出进度按计划执行。秘书长对部门预算执行负总责,副秘书长对分管项目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处长(主任)对负责项目负直接责任,办公室对报销单据负审核责任。
根据《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09】78号)要求,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报部财务司审核。收到财务追加下达的预算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项,补报相应的月度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的部署,编制本单位部门决算。决算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实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上报的单位决算必须经秘书长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学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会费收入按照国 家规定程序审核、备案、确定。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使用符合国 家规定的票据;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收费,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会的统一预算,不得设立账外账。凡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资金,均属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即予以收缴,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学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所有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虚列支出、转移预算资金。对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领导审批后的意见开支。
第十九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根据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预算标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严格按照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核算,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一条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方法,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要求,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单位当期业务活动中各种收入减去各种支出后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净资产的主要来源,净资产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要严格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捐赠人规定的时间和用途合理使用。非限定性净资产用于业务发展和职工福利两个方面,按照国 家政策和本组织权利机构的决策安排。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由学会占用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按照《中国水产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内部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条 单位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报告。应根据国 家有关部门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每月、季、年度末,按照各有关单位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远、定期两类。
第三十八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外,按照有关程序销毁。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办公室设会计和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管同套账的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计负责资金收支和原始凭证的审核、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出纳负责收支结算,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及清理银行未达账项。
第四十二条 建立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相分离,不得一人担任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及所办实体等进行监督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国 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报销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符合会计规定的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向领导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